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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2023-09-12 1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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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为严格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炭矿山企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部门修订了《浙江省非煤矿山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形成《浙江省非煤矿山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 年 6 月 2 日

浙江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矿安〔202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受理审核、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颁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受理和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含延期、变更)。以下企业: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二)最终设计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采矿企业;

(3)尾矿库运营;

(四)中央管理企业、省属企业所属金属、非金属矿山。

其他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委托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确定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托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 。 受委托机构应当将审查结果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作出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同意的,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查单位、矿山建筑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非矿山企业,包括以项目名义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

尾矿库是指通过筑坝或围地形成的储存金属、非金属矿石并分选尾矿后排放的场所。 它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储存,但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储存和发电厂。 灰烬储存。

地质勘查单位是指利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查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项目建设的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及适用

第六条 非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覆盖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其他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预防体系、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体系、重大危险源监测和事故隐患整改体系、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类作业操作规程;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取得安全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已通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作业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具体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使用;

(十)高危险性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井下矿井提升系统、主风机、通风系统经检验合格;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器材; 生产规模较小且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附近矿山救援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十二)采掘、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备项目部领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十三)金属、非金属矿山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条件,尾矿库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非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向发证机关或者受委托机关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非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或者持有)下列文件、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具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部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交);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具有采矿许可证,矿山施工企业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内部审核,申请人无需提交);

(四)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副本以及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说明;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程、操作规程目录;

(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证件清单(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职务); 任职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提供相关人员上任6个月内取得的安全证书和企业承诺证明;

(八)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资格证书清单(包括:姓名、证书编号、职务);

(九)企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说明材料;

(十)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费缴纳证明材料(内部审核,申请人无需提交)。 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登记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成立文件或者与附近矿山救援队等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援协议复印件;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项目的,必须提供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

(十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 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第(十二)、第(十三)项规定的文件、材料; 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取得许可证时,无需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材料实施规则。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下属多个独立生产系统,且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申请管理型安全生产时,无需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执照。 第一条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还必须提交已设立和规划的露天矿山、地下矿山项目部的数量及相应的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beat365正版唯一官网,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提升系统、主风机、通风系统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转让后,新的矿山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原企业不同)需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新的安全评价报告。 矿山无新建工程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原矿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说明。

第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核与发布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及其受托机关对非煤矿企业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者书面形式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即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通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要求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充更正之日起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机构应当到现场审核非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需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提前进行现场审查,并与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同时进行由企业。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承诺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审核时间和情况,作出颁发或者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时限。 作出颁发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予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按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经营范围以矿产资源开采为主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简单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矿山自主生产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别系统; 但只有具有独立矿山生产体系的企业,才会向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非矿山企业和联合生产企业,开采矿产资源不是企业主营业务的,矿山以企业分支机构形式存在的,向矿山分支机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为企业车间的,应当向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内注明矿山名称;

(三)地质勘查单位向从事勘查作业的最基层企业事业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矿山、建筑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单独核发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非煤矿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条的规定,向发证机关或者受委托机关办理延续手续。本实施细则。 提交(或拥有)以下文件和信息:

(一)延期申请;

(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其他相应文件、资料。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应当提交安全状况评价报告; 矿山建设企业、地质勘查单位应当报送三年​​内矿山建设、地质勘查项目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受理和审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 决定延期的,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决定不予延期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许可机关、受托机关认为需要对非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的企业,在领取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展生产活动; 延期换证期间需要整改的,企业必须制定整改方案,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发证机关或者受委托机关批准实施停产。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非煤矿山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一项或者多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独立生产系统的许可范围(包括采矿类型、采矿规模)发生变化的,必须自变更采矿方式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执照。

(三)矿山建筑企业许可建设项目数量需要增减的,应当根据人员变动和项目部门的增加情况进行。 当相关人员数量与许可建设项目数不符或实际建设项目超过许可建设项目数30日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申请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情况提交(或者持有)下列文件、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内部核验,申请人无需提交); 主要负责人变更的,主要负责人应持有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内部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交)。 若员工入职不满6个月,可提供公司承诺在员工入职后6个月内取得安全证书;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变更许可证范围的,应持有变更前后的采矿许可证(内部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交)。 涉及改、扩建工程的,必须提供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材料;

(四)基坑施工企业变更许可施工项目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信息;

(五)变更情况说明。

发证机关及受委托机关对受理的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材料齐全的,将在承诺的时间内(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完成后,撤销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延期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及相关审核表应当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

第二十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每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相关内容填写要求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

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矿山建设单位在浙江省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被暂扣、吊销、吊销、注销的,矿山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 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被暂扣、吊销、吊销、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构或者委托机构报告,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矿山企业未按照前款规定报告情况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或者受委托的机关报告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权限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大事项等欺骗手段或者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注册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逐级报告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一)生产活动终止;

(二)被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被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其中,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企业名单,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通报省有关部门和非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和受托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按照“一证一证”的要求,建立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纸质档案及相关资料。证书,一个文件”。 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原件、审核材料原件和审批相关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矿山独立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独立的采矿生产系统和独立的起重、运输、通风、防水排水、供配电等辅助生产系统的地下矿山; 一、露天采矿 采矿权范围是独立的生产体系​​。

第三十六条 危险性较低的粘土、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资源砖瓦开采活动,暂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受委托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及相关发证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委托机构规定的依据、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再次委托工作。 。

第三十九条 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中,涉及吊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质的行政处罚,由案件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参与许可机构的决定; 暂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委托案件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3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江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监矿〔2015〕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及相关内容填写说明

依恋。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相关内容填写说明.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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